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国家教学标准落地实施,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方案一经发布,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快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保证学校、专业(群)培养目标的准确性、实现目标的有效性、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培养过程的实践性、培养模式的先进性、学生学习发展的主体性、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专业培养目标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强德育、厚基础、精技能”的育人思路,努力体现学校特色和专业特色。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各专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实施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党委书记、校长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校长为具体负责人。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原则性意见》(以下简称《原则性意见》),组织制订并发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规划、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的主体单位,党政班子对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中,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学校《原则性意见》框架下,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推进并落实本单位人才培养改革任务。专业教研室负责具体制订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须体现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各要素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群)基本信息,含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
2.职业岗位及发展;
3.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
4.人才培养模式;
5.课程设置及要求;
6.教学进程安排;
7.教学实施保障;
8.毕业资格条件;
9.其他说明情况。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以校级培养目标为基本遵循,根据职业岗位定位和需求、职业发展路径以及本专业国家教学标准相关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本专业培养目标,并结合职业典型工作任务能力素质要求设定学生知识、能力和价值目标,保证培养规格。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教育、技术技能培养、素质拓展以及社会实践各环节,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持续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规范课程设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原则意见要求及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科学构建课程体系。开齐开足思想政治理论、劳动教育、美育、人文素养、体育及创新创业教育等课程,所有课程均应能够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专业课教学要对接最新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紧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参与作用,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确立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开发课程等,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校企协同育人。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注重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50%以上。要优化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紧密联系生产过程、岗位能力和职业标准,系统开发实践教学项目,深入实施理实一体化教学,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
第四章 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三年制定一次,每版次使用三届,三年周期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一般6月份启动、10月份完成。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程序:
(一)教务处每三年一个周期根据教育主管机关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校级人才培养目标等,提出新一轮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原则性意见》,明确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原则、核心任务、编制要求等事项,征求教学单位意见,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论证,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发布,指导全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原则性意见》成立由党政班子成员和专业教研室主任组成的领导小组,部署落实本学院各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各专业由专业教研室主任牵头,专业负责人、专业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一线企业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各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三)各专业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后,通过专业(群)建设委员会研究论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教务处做合规性审核。
(四)教务处提请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和论证、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发布执行。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发布时须包含版次信息。
第十八条 如下情况时,经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可适时启动临时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程序。
(一)国家政策或社会人才需求发生较大变化;
(二)学校办学定位或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重大调整;
(三)上一届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中出现较大问题;
(四)新专业申报等。
临时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程序按第十七款的(二)(三)(四)流程执行,重新制定专业数超过一半时须增加(一)流程。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组建由行业企业专家、职业教育专家、一线教师和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专业(群)建设委员会,共同参与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制订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前应做好必要的调研与分析。具体应包括行业企业调研、毕业生跟踪调研和在校生学情调研,分析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明确本专业(群)面向的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专业人才培养调研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部分调整的,应依据以下规则和程序修订:
(一)课时数微调(不超过8%)、课程微调(调整课程数不超过3门)或仅课程进程调整的,由专业教研室主任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订)审批表》,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后,于每年8月前报教务处审批。
(二)课时数调整量在8%到15%之间,课程调整数在3到6门之间,由专业教研室主任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订)审批表》,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后,于每年8月前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领导审批。
(三)涉及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程数调整量超过6门或课时总数调整量超15%以上)、毕业资格条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启动临时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须把通过审批后的修订内容作为附件附在该版次人才培养方案后一并公布。修订内容至少包含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版次、适用年级、调整原因、调整明细(新旧对照)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一个周期内仅允许修订3次。
第五章 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按计划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不得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和任务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宣贯工作,一个教学周期内至少面向全体专业学生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方案解读活动一次,每次制(修)订后至少组织全体任课教师开展说人才培养方案活动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16周前完成下一学期教学实施计划编制任务,落实学期课程教学任务、教师安排、场所安排以及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教师制订(修订)相关课程标准、完善教学设计、丰富教学资源、规范教材选用、完善评价标准等。教师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设计方案,合理运用各类教学资源,规范教学过程,做好课程教学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关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改革事宜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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