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培养师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学院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技能竞赛的级别及认定
第三条 技能竞赛分为院、市、区、国家、国际五个级别。比赛级别由教务处认定,教务处无法认定的,委托学术委员会认定。认定的基本原则为:
1.院级竞赛: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技能竞赛。
2.市级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技能竞赛。
3.区级技能竞赛: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等区级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技能竞赛。
4.国家级技能大赛:由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行政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技能大赛。
5.国际性技能大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筛选、推荐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大赛。
6.政府部门的下属部门举办的比赛降一级认定比赛级别。
7.教育部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区级,自治区教育厅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市级。
8.学会、协会举办的比赛根据赛项影响力认定级别,原则上低于同级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级别。
第四条 比赛级别每半年认定一次。师生参加比赛应得到学院批准,未经批准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级别。学院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治区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人社组织的全国、全区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各类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学院根据需求决定是否参加。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技能竞赛的组织以立项的方式进行,其原则是“学院立项,系部承担,目标管理”。技能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系(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的职责:
(一)主办院级竞赛和承接外来竞赛;
(二)制定竞赛管理制度;
(三)收集、公布各类竞赛信息;
(四)负责竞赛的立项、管理和协调;
(五)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总结、交流、宣传。
(六)负责全院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等。
第七条 教学系部的职责:
(一)承办院级及社会委托的竞赛项目;
(二)申报参赛项目,选拔参赛队伍,制定竞赛方案,建设指导师资,准备练习场地和仪器设备,组织训练和比赛;
(三)整理和上报竞赛相关资料,围绕技能竞赛开展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
第八条 院级竞赛由教务处组织,承办系部具体实施。竞赛项目由教务处设置,各系部可根据教学实际或参加上级比赛需要申请设置项目。
第九条 学院承办校外委托竞赛经主管院长、院长批准,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系部密切配合实施。
第十条 学院鼓励师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参加竞赛的流程为:
(一)教务处收到比赛文件后进行发布,或系部、教师个人收到比赛文件。
(二)教师向系部提出参赛申请。
(三)系部向教务处申请参赛立项,或教务处指定有关系部参赛。
(四)教务处提出立项建议,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五)批准立项后,系部向教务处提交训练计划(需停课的,提出停课申请),开始训练。
(六)系部组织参加比赛,比赛后将参赛文件、获奖证书等送教务处存档和等级认定。
(七)教务处认定等级,并按学期进行发布。
第四章 竞赛训练管理
第十一条 竞赛原则上不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充分利用课下时间训练。学生需停课集训的由教务处批准,市级竞赛最多可停课1周,区级和国家级竞赛最多可分别停课2周、4周(特别重要的国家级、区级竞赛需增加停课周数,由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停课集训期间按出勤计,可免交作业。参赛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把停课学生名单通知给所有任课教师,同时在班级进行公示。比赛结束后要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恢复考勤,避免形成管理漏洞。教师停课集训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竞赛项目应组建指导团队。指导团队设指导教师1人(团体竞赛项目可根据赛项要求明确指导教师人数),辅助指导1-2人(开展管理、心理疏导等),指导教师为赛项负责人(有多名指导教师的赛项,指定1人为负责人)。参赛队伍在训练场地训练时,由指导团队负责管理。教师竞赛项目没有要求的原则上不设指导教师。
第五章 技能竞赛的待遇和奖励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课时量管理办法”,按实际训练天数为指导教师计课时。市级竞赛最多记15天,区级竞赛最多记40天,国家级竞赛最多记60天。重大赛项需长期训练的,由学校另行研究确定课时计量办法。学院不单独为辅助指导教师计课时,赛项所属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指导教师的课时进行统筹再分配。教师赛项的指导教师不计课时。
第十四条 为鼓励师生积极参加技能竞赛,勇创佳绩,学院对获奖师生进行奖励:
(一)按下列标准给予奖金、加分奖励:
国家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自治区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市 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院 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参赛教师奖金 | 20000 | 15000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200 | 100 | |
参赛 学生 | 奖金 | 15000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200 | 100 | 50 |
加分 | 20 | 15 | 10 | 8 | 6 | 4 | 2 | 0 | 0 | 0 | 0 | 0 | |
指导团队奖金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200 |
1、奖金按项目奖励,团体赛多人参加或多人指导一个赛项的,参加人员平分表中所列奖金数额;一个指导团队指导多个队伍参加同一比赛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选拔赛、晋级赛累次获奖的,按最高奖金额度发放一次,不重复发放;学生的奖金额度中包含上级部门给予的奖金,上级部门拨付的奖励经费直接入财务账,不重复发放。奖金由教务处制表发放。
2、加分是为获奖学生获奖学期各门课程成绩的加分。学生成绩加分由教学系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实批准。
(二)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获得自治区一等奖(含)以上奖励的参赛教师、指导教师,无特殊情况当年自然获院级优秀教师称号。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学生,无不及格成绩、无特殊情况当年自然为院级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四)教师比赛期间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学生参照教师标准报销差旅费。
(五)未经审批参加的竞赛获奖学院不予认可,不享受奖励待遇。
第六章 技能竞赛的经费
第十五条 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设立用于技能竞赛的专项经费,经费由教务处与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技能竞赛立项应在系部和学院技能竞赛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内进行,不得超预算立项。竞赛经费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高职竞赛项目。
第十七条 承接社会委托竞赛收费或有拨款的,由教务处牵头编制费用清单,经主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报出。教务处负责督促收费或拨款到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校外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比赛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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